摘要:本期案例和大家分享的是因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不同意续签,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因为《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提高或维持原劳动合同待遇的,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是因为单位拖欠工资后到期了,员工不续签,要支付补偿金吗?这个案件比较典型,希望大家收藏仔细研究案件精髓!
因拖欠工资,合同到期未续签,支付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个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签订的,就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期案例说的是单位因为拖欠员工工资,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维持劳动合同原来待遇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了,但是员工坚持不同意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件的具体内容,案例中的公司信息和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
H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蔡某某的一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蔡某某作为一名工程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约定的工资标准、前提条件是知晓并同意的。该合同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非H公司单方出具的格式条款,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合同第8.5条系对6.3条的补充。无论按照文义解释还是体系解释,或是H公司聘请蔡某某的初衷—利用蔡某某二级建造师证书获取资质,承揽更多项目盈利,该条含义即蔡某某需将全部相关证书特别是二级建造师证书转入H公司后,才享有税前12,500元的工资标准,否则仅为每月税前6,000元。
根据蔡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知,在合同签订之前2020年6月12日蔡某某已经将部分证书以图片形式发给H公司负责人李某,按一审判决的认定,蔡某某已然能够享受每月税前12,500元的工资标准。
但事实是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蔡某某一直享受每月税前6,000元的工资,且默认该标准未曾提出任何异议。该事实显然与蔡某某对相应合同条款的理解不符。蔡某某曾入职XX有限公司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在其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转入公司的前提下,工作初期工资每月5,000元,2018年1月调整到每月5,500元,2018年3月起调整到每月7,000元。
本案中,蔡某某在其二级建造师证书未转入的情况下,享受每月税前6,000元的标准,待证书全部转入后按照每月税前12,500的标准完全符合甚至高于XX有限公司的工资待遇。
蔡某某入职后为项目副经理,其仅交接了上一项目的尾款对账工作,虽然按照合同约定做五休二,但其上班时间都在玩手机、玩电脑、睡觉。其入职期间未承接项目,对公司未作出任何工作成果和实际贡献,故H公司无法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蔡某某主张年终奖,但其未能提供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实际贡献等相关证据,故该主张于法于事实无据,应当驳回。至2021年8月13日合同终止蔡某某离职时,H公司也未利用其证书承接任何项目。目前蔡某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仍在H公司,但转出是需要双方共同操作,H公司无法单方转出,系被动持有该证书,现蔡某某可随时自行联系公司将证书转出。
本案劳动合同于2021年8月13日到期,而蔡某某在2021年7月9日才将其二级建造师执资格证注册到H公司处,对公司已经没有任何价值。一审法院仅考虑到蔡某某作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完全忽略了H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招人用工系为公司拓展市场、盈利为目的。
且蔡某某的职位为项目经理,系一个项目的总负责人,庭审中其未能提交任何工作记录、项目报告。合同中对蔡某某工资标准、发放条件均有明确约定,H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工资发放义务,不存在故意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形。劳动合同系双方共同协商,不能因双方对条款存在理解争议,而认为H公司存在故意不发放工资的行为。
故蔡某某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蔡某某未答辩。
蔡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H公司支付蔡某某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66,750元;2.判令H公司支付蔡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50元(17,500元/月*1.5个月)。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H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某某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8,954.55元;二、H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12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6.3条约定蔡某某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2,500元,而非6,000元。《劳动合同》8.5条约定蔡某某在政策允许前提下必须无条件把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安全证书、BIM战略规划证书等相关证书全部转入H公司,否则蔡某某只享受每个月6,000元的税前综合工资。
结合6.3条的内容综合分析,8.5条并非是将蔡某某转入相关证书作为6.3条工资标准条款的生效条件,而系作为H公司可不全额支付蔡某某工资的事由。现蔡某某已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相关证书转入H公司,该事由已消失,H公司应按约定标准全额支付蔡某某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
一审认定的蔡某某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补偿金,H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而蔡某某不同意续签。蔡某某一审时表示因H公司拖欠工资而不同意续签。退而言之,根据查明的事实,H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H公司在未补发叶志明拖欠工资的情形下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导致蔡某某对H公司是否能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基础上全面履行续签的劳动合同产生合理怀疑,其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过错,H公司应支付蔡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H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这个案例,我们HR能从中学到什么经验呢?对于挂证人员的薪资处理,一定要谨慎对待,因为需要有特殊证件,所以你们谈判的时候,对于证件提供的有效期必须作出另行约定,否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随意,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麻烦。像本期案例就是一个佐证,企业与蔡某某约定了相关条款,但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却是单位没有足额发放工资造成的!
H公司不仅支付了工资差额部分,还向蔡某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总而言之,对于企业来说,有些得不偿失!
15楼 茅草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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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Benjamin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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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小金鱼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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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我说我疯狂
这个现象确实很常见~
11楼 煌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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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无知的XX
学习劳动法案例
9楼 一三缺一
老师多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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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回复:谢谢大家来此文章点评与点赞!也许这个案件有些复杂、繁琐,大家看起来有些吃力、费力。这里给大家一个建议:只要知道大致结果和思路就行了。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对自己的工作要有启发作用,很多HR拿来就用,不可取。毕竟你公司的现状和人家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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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BDH00
很多挂证企业和挂证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个可能更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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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冬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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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候123456
案例分享不建议老师用倒叙的形式,看不太明白
他乡沈冬青
@候123456:看不明白,就对了。其实本期话题核心内容就是标题,只要知道大致结果和思路就行了。所有的劳动纠纷案件都比较繁琐,复杂,看起来累人。所以要挑选自己要的信息即可。而且友情提醒,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对自己的工作要有启发作用,很多HR拿来就用,不可取。毕竟你公司的现状和人家又不同。
4楼 刘应忠
学习了
3楼 老邹
谢谢分享
2楼 咸蛋超人25735
说的我咋完全看不懂 一会儿赔一会儿不赔
1楼 赤炼虞姬39846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