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
178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2021年11月25日起实施)
难产产假:难产增加15天。
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多胞胎生育: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生育津贴是按多少天发放?
128天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申请条件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有关材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在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时,不再收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结婚证)
符合用人单位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且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范围的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用人单位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且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范围的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
根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71号)。从2023年12月开始,自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重庆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补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其缴费基数一致。
生育医疗费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出院时由医保系统直接结算,生育津贴向参保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