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天;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结婚的夫妻(含初婚、再婚,不含复婚),在2021年9月29日(含)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享受18天的婚假。
根据《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2021年5月31日之后生育第三个子女及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再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3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基数)计发,即: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享受天数。
1、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3、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6、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7、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4、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