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三茅网 2024-04-19 16:09 95 阅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港澳台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属于上述灵活就业人员范畴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缴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遵循自愿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意愿,按照本办法规定自主选择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单位缴存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携带身份证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2。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收入水平在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申报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按照当年的基数调整文件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5%—12%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变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委托银行划扣或自行送缴等方式,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选择委托银行划扣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银行借记卡,并签订《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扣款银行账户上应按时留足扣款所需的金额。选择自行送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月底前完成当月汇缴。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办理账户转移、合并。

(一)灵活就业人员从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当月开始缴存,不得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视作其停缴,自动封存其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下同)可自主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灵活就业人员需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可申请办理启封手续,启封后当月开始缴存,重新计算连续汇缴时间。

(三)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注销该个人账户。

(四)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封存手续,转入所在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的,可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

(五)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参照单位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出或转入。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参照单位缴存职工,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日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二)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具体条件确定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保底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可贷额度=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力,按照月还款额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六个月的月平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测算。其中,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还款能力测算按其各自规定分别计算再予以合并。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和上级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甬房公委〔2019〕3号)废止。如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有关新政策执行。



文章来源: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zjw.ningbo.gov.cn/art/2024/4/19/art_1229126238_58922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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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港澳台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属于上述灵活就业人员范畴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缴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遵循自愿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意愿,按照本办法规定自主选择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单位缴存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携带身份证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2。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收入水平在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申报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按照当年的基数调整文件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5%—12%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变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委托银行划扣或自行送缴等方式,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选择委托银行划扣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银行借记卡,并签订《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扣款银行账户上应按时留足扣款所需的金额。选择自行送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月底前完成当月汇缴。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办理账户转移、合并。

(一)灵活就业人员从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当月开始缴存,不得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视作其停缴,自动封存其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下同)可自主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灵活就业人员需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可申请办理启封手续,启封后当月开始缴存,重新计算连续汇缴时间。

(三)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注销该个人账户。

(四)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封存手续,转入所在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的,可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

(五)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参照单位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出或转入。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参照单位缴存职工,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日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二)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具体条件确定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保底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可贷额度=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力,按照月还款额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六个月的月平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测算。其中,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还款能力测算按其各自规定分别计算再予以合并。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和上级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甬房公委〔2019〕3号)废止。如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有关新政策执行。



文章来源: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zjw.ningbo.gov.cn/art/2024/4/19/art_1229126238_58922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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