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实际工资怎么办?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4-25 15:01 1.5k 阅读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实际工资的,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价吗?

【案情】

吕女士于2020年3月入职某互联网公司,担任采购经理,根据《劳动合同书》约定,月工资为13000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吕女士休产假,并于2020年11月生育。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0年12月核定按每月5748元为标准向吕女士支付生育生活津贴。

吕女士产假结束返岗后,要求公司按每月13000元的标准,补足生育生活津贴与实际工资间的差额,公司拒不支付。后吕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差额。本案经仲裁及法院一审,最终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公司应当按13000元的标准补足吕女士生育生活津贴差额。

【解析】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则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由此可见,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实际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足两者间的差额,以保证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与正常工资一致。本案中,吕女士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标准低于产假前的实际工资,因此公司理应予以补足差额。

【提示】

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依据是上一年度用人单位的职工平均工资。而在实践中,各人工资高低有差以及用人单位未申报职工的真实工资额等因素,均会导致生育生活津贴低于生育女职工产假前实际工资这一情形的发生。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该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另需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施行。新法对应条款为第四十八条。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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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女士产假结束返岗后,要求公司按每月13000元的标准,补足生育生活津贴与实际工资间的差额,公司拒不支付。后吕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差额。本案经仲裁及法院一审,最终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公司应当按13000元的标准补足吕女士生育生活津贴差额。

【解析】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则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由此可见,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实际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足两者间的差额,以保证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与正常工资一致。本案中,吕女士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标准低于产假前的实际工资,因此公司理应予以补足差额。

【提示】

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依据是上一年度用人单位的职工平均工资。而在实践中,各人工资高低有差以及用人单位未申报职工的真实工资额等因素,均会导致生育生活津贴低于生育女职工产假前实际工资这一情形的发生。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该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另需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施行。新法对应条款为第四十八条。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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