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3个月从管理岗调降至一线体力劳动岗位 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违法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4-30 11:47 468 阅读

2024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案例四——《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履职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案》就是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郝某,女,1985年9月出生,江苏常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原职工。郝某自2013年7月起,一直在电子公司某部门管理岗位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2月,电子公司在未与郝某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将怀孕3个月的郝某从部门管理岗位降职调整至一线体力劳动岗位。郝某拒绝调整岗位后,其所在部门将其移出微信工作群、删除打卡指纹,并不提供办公电脑等工作条件,同在电子公司工作的郝某丈夫也受到牵连被迫离职。郝某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并在“抖音”平台发布实名维权视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妇联接到郝某的维权请求后,根据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建立的妇女权益保护协作机制,将该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了解,电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违法调整郝某工作岗位,侵害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面临失业的风险。考虑到郝某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帮助郝某维护其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协调区司法局为郝某申请法律援助开通绿色通道,指定2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协同法律援助律师完成调查取证,支持郝某申请劳动仲裁。在获知企业和郝某均希望尽快达成赔偿和解的意愿后,又会同法律援助律师、仲裁机构反复与双方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电子公司赔偿郝某9.4万余元并一次性履行到位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还发现,电子公司有女职工近200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且存在违反劳动法规随意调岗,对产检请假设置障碍、未安排妇女特殊需要的定期体检等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情形。该院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郝某、电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等部门人员参加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电子公司存在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情形。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向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电子公司对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对电子公司员工发放调查问卷、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约谈单位负责人等形式,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督促该公司制定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等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补充列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条款,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落实,结合个案办理延伸办案效果,由点到面推动诉源治理,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妇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北区女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通知》,成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小组,畅通女职工维权救济渠道,推动形成一体协作的长效保护机制;与相关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合作,为辖区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格式文本修改、普法讲座、为女职工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等配套服务。辖区内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定期体检、母婴权益不到位等问题逐步改善,辖区10个镇(街道)共为9589名女职工免费提供“两癌”筛查定期体检,推动建成13处“康乃馨”服务站、妇女微家、母婴室等女职工服务场所。

【典型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些用人单位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以所谓“孕期关怀”“经营管理需要”的名义,通过改变工作条件、调岗降薪、安排从事禁忌岗位、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间劳动等方式,迫使孕期女职工自动离职,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阻碍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女职工孕期合法权益保护既关系到男女劳动权的平等保护,也关系到我国优化生育政策在基层的落地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个案中,依法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协同履职,使个体权益得到全面、高效保护的同时,从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延伸,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按照法律规定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规随意调岗、未安排妇女特殊需要的定期体检、对产检请假设置障碍等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问题,坚持以“我管”促“都管”,督促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人民团体、公益组织等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高效协作、立体保护,凝聚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力,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河北工人报记者 周斐)

(本文来源中工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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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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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案例四——《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履职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案》就是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郝某,女,1985年9月出生,江苏常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原职工。郝某自2013年7月起,一直在电子公司某部门管理岗位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2月,电子公司在未与郝某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将怀孕3个月的郝某从部门管理岗位降职调整至一线体力劳动岗位。郝某拒绝调整岗位后,其所在部门将其移出微信工作群、删除打卡指纹,并不提供办公电脑等工作条件,同在电子公司工作的郝某丈夫也受到牵连被迫离职。郝某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并在“抖音”平台发布实名维权视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妇联接到郝某的维权请求后,根据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建立的妇女权益保护协作机制,将该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了解,电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违法调整郝某工作岗位,侵害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面临失业的风险。考虑到郝某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帮助郝某维护其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协调区司法局为郝某申请法律援助开通绿色通道,指定2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协同法律援助律师完成调查取证,支持郝某申请劳动仲裁。在获知企业和郝某均希望尽快达成赔偿和解的意愿后,又会同法律援助律师、仲裁机构反复与双方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电子公司赔偿郝某9.4万余元并一次性履行到位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还发现,电子公司有女职工近200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且存在违反劳动法规随意调岗,对产检请假设置障碍、未安排妇女特殊需要的定期体检等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情形。该院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郝某、电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等部门人员参加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电子公司存在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情形。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向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电子公司对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对电子公司员工发放调查问卷、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约谈单位负责人等形式,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督促该公司制定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等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补充列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条款,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落实,结合个案办理延伸办案效果,由点到面推动诉源治理,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妇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北区女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通知》,成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小组,畅通女职工维权救济渠道,推动形成一体协作的长效保护机制;与相关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合作,为辖区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格式文本修改、普法讲座、为女职工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等配套服务。辖区内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定期体检、母婴权益不到位等问题逐步改善,辖区10个镇(街道)共为9589名女职工免费提供“两癌”筛查定期体检,推动建成13处“康乃馨”服务站、妇女微家、母婴室等女职工服务场所。

【典型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些用人单位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以所谓“孕期关怀”“经营管理需要”的名义,通过改变工作条件、调岗降薪、安排从事禁忌岗位、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间劳动等方式,迫使孕期女职工自动离职,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阻碍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女职工孕期合法权益保护既关系到男女劳动权的平等保护,也关系到我国优化生育政策在基层的落地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个案中,依法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协同履职,使个体权益得到全面、高效保护的同时,从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延伸,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按照法律规定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规随意调岗、未安排妇女特殊需要的定期体检、对产检请假设置障碍等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问题,坚持以“我管”促“都管”,督促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人民团体、公益组织等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高效协作、立体保护,凝聚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力,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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