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我国劳动法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开始、期限。这是我国劳动立法第一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的具体起止期限以及当事人单方可以提前终止的预告期限。对用人单位不按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加大了惩罚措施,确立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有关劳动权利保护的重要制度,但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仍处于发展过程中,在有关法律实施之前,有关劳动期限的规定仍然需要完善。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所享有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一种,也可以是较长的数年、数十年的一种。它可以是只规定起始日期而未规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先固定工时和工资标准,再规定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我国目前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是指“一年一定”或“三年一定”的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只约定终止条件而没有具体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可以明确到某年某月或某个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内容为止。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农民工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的该项规定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而考虑的: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滞后于建筑行业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等原因,《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当时可能确实需要作一些修改和完善工作;由于建筑行业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实际情况,如果只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农民工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用人单位随时终止自己的合同的要求;由于建筑行业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经常变动的原因,在实践中很难做到长期化;同时由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终止时间可能会不利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管理、考核等,因此应当允许双方协商确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一种以某项工程的建设周期或某项特定工作结束为标志来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建筑企业因其行业的工作性质,客观上就决定了在许多情况下只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标准来确定合同终止期限,才能达到工作效果和最大工作效率。但是必须满足几个前提条件:一是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了义务;二是劳动主体的实际工作内容确实已按时完成;三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通知对方终止的要求并且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如有尚未完成的其他工作任务)。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仅是一个基础性的期限劳动关系运行标准而非判断建筑业工人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他情形不能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一些常见的劳动合同期限类型,当然还有其他的选择,具体可以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