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其实非常清晰,我们更多的是要讨论事件本身带来的管理思考。
在法律裁判角度,常说“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对于这个案子,我只能说法律依据清晰,事实充分。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依据。
从事件介绍来看,2007年版和2015年版的员工手册,都提到了“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健康证、离职证明等,欺骗公司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公布的员工手册,没有收到反对意见,以及违法违规的现象,属于合法,这就是企业管理的律规依据,在遇到相关的情形,应当认真执行。
其次,我们来看看事实依据。
- 员工是知晓相关的制度条款的。一个是2007版和2015版的员工手册有规定,这里的员工手册是公示、公开的,员工应当知道;另一个是,2009年员工入职的时候,也有经过相关内容的培训,有员工的签名和试卷作证。因此,员工知晓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容置疑。
- 员工学历造假,确认为事实,这个方面,员工自己也承认,因此,没有异议。
综上,员工“知法犯法”,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继续违反规定,企业的处理并无不当。
这里,有小伙伴会说,员工入职的时候,企业没有尽到审查的责任,以及时间太久是否企业已经丧失诉讼时效的问题。
- 员工入职递交自己的真实资料,是社会通行规则,没有哪家企业会要求员工递交虚假的个人资料,因此,企业也没有逐一去合适的义务,也不经济。
-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企业发现劳动者的弄虚作假行为是在“2016年5月24日”,然后就对员工进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应当从“2016年5月24日”算起,并不存在“年代久远”的问题。
了解了案情,更多的是要思考企业在遇到类似的事件的时候,应当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
在日常的管理实务中,我看到有些小伙伴在建立企业奖惩制度的时候,到处在找别人企业的制度来模仿,这里是有一定的风险性的。每家企业的文化不同,对不同情况的奖惩有自身的定制化的要求。
拿这个案例来看,企业在处理“弄虚作假”的时候,大概率会面对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根据自己的文化要求、产品要求、服务要求等,对“弄虚作假”存在“零容忍”的态度。
比如跟法律相关的行业、产品或者服务会对用户产生极大影响的行业。这里没有对错,只要逻辑上需要,就可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现员工有“弄虚作假”行为,就可以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种情况,企业根据自己的文化要求、产品要求、服务要求等,对“弄虚作假”存在一定的“容忍”弹性的。
对于存在弹性的企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考虑处罚的轻重问题:
- 经济性,即炒掉一个老员工与进入一个新员工的经济效益对比来考虑;
- 功过论,即这个员工在企业这么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从一定的功过程度来衡量处罚的轻重;
- 事件的影响,根据事件发生后,在企业内外部产生的影响的大小来对处罚的结果产生影响;
- 事情产生的原因,即当时员工为什么会“弄虚作假”,根据公序良俗的方向,判断员工的“善恶”意图,来对惩罚的结果产生影响。
当然,存在弹性处理的情况下,不一定非要“解除合同”,就可以采用行政处罚的方法,比如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行政记过、留厂察看,等等。
浪子回头金不换,个员工一个机会,可能他会还你一片大海。
在这里,我仍然要强调一句,“奖惩制度”是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基础制度之一,必须要完善,不能等事情发生后,再来“补牢”。
从这个案例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企业的制度是需要灵魂的,要建立在企业的文化基础上,单纯的模仿或者“干货”,并不能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用心来尽心管理,才能拥有更好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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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项少羽4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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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才发现,那前期背景调查工作是白费了?一个引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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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伊犁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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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荣村大队东北队
虚心学习了,有道理。
9楼 BDH00
员工入职递交自己的真实资料,是社会通行规则,没有哪家企业会要求员工递交虚假的个人资料,因此,企业也没有逐一去合适的义务,也不经济。
8楼 Jolandazhang
有道理。
7楼 冥王的蝎子
站在局外讲,是这么回事。
6楼 Jack27023
如果再这期间取得正式学历,可以通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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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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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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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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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雪姬蓝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