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回顾
大伟是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后,他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公司答复:因大伟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他的辞职。
于是大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委员会支持大伟的诉求,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公司的上诉也维持了原判。
02
案件分析
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12月8日解除,公司一直未能给予大伟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致大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无法继续就业。大伟提供的公司发放《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大伟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上,大伟造成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法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6000元。
03
法律后果
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基于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04
判决依据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05
如何赔偿
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社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