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归龙于2012年6月26日入职立日公司,先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依次为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2020年3月27日,公司告知田归龙,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3月31日届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田归龙实际工作至2020年3月31日,后公司不让田归龙进厂上班。2020年4月1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田归龙支付2020年3月份工资6125.87元及按6990.59元/月的标准计算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5924.72元。田归龙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并未同意续订,故终止合法,无需支付工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公司并未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故公司无法定义务必须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情况下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本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田归龙诉请公司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的劳动工资损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二、驳回田归龙的诉讼请求田归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省检察院抗诉:法律并没有规定第二次合同后续签必须以用人单位同意为前提,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看到法院这样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看不下去了,提起抗诉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田归龙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有一定资历的技术员希望继续为公司服务,也没有法定不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并进一步认为在公司未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形下,公司无法定义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驳回田归龙有关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高院再审:法律明确二次合同后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为前提条件,一、二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公司还应支付工资损失209717.7元
综上,高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一、二审判决;二、确认双方已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田归龙支付209717.7元。
3楼 多多17833
这赔偿怎么算的, 晕了
2楼 大VV
工资损失209717.7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bokexingzheng
@大VV:标准工资30个月
1楼 旭仔87
没搞懂,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有可能,为啥二审也这样?是不是应该加强法官学习了
bokexingzheng
@旭仔87:也就是举例描述案情而已,实际中如有真实的案件存在,早闹翻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