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依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实务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并未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订立的情形呢?是否要支持二倍工资呢?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1日,庄某到某环球集团工作,与集团下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庄某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2017年11月,庄某向公司提交申请表,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的续签审批最终意见为“续签劳动合同:2018.1.1-2020.12.31”,庄某在该最终意见栏下方“员工意见”栏中签写了“同意”并签名。
2017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庄某陈述在2017年12月某一天,集团人力资源持空白合同让庄某签字,因当天工作安排紧张无暇核对相关条款,经询问,集团人力资源明确告知按庄某要求续签,薪资、职级均不变,庄某见年度薪酬项目合计30万元,即签字,发现工资无故减少后,才发现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庄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0022.58元。
一审法院认为
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看,庄某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审核后只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庄某亦在公司意见下方签署同意并签名。庄某与公司亦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庄某与公司2017年12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协议一致的结果,庄某现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该次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故庄某现依据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庄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庄某虽然于2017年11月向公司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该公司提交了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但在该申请表中,该公司的续签审批最终意见为“续签劳动合同:2018.1.1-2020.12.31”,庄某在该最终意见栏下方“员工意见”栏中签写了“同意”并签名;后双方又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而庄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非其自愿签订,故庄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70022.58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苏01民终10076号
1楼 塔吉忒56490
这种情况就是双方同意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