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务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因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或法院确认无效。
有人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就等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因而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一二审法院观点不同,你更认可谁的观点呢?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1日,胡某与恒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胡某的工作岗位为保安。自2014年5月起,恒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每月向胡某发放工资,并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另案中,法院判决确认胡某与恒嘉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胡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恒嘉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0132元。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胡某在2014年6月1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该份劳动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而胡某与恒嘉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劳动合同,故应当认定恒嘉公司未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恒嘉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核算,恒嘉公司应当支付金额为90015元。
判决:恒嘉公司支付胡某二倍工资90015元。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无效并不产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主要理由是: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对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行为进行制裁。
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是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结合到本案,就需要确定劳动合同无效是否能等同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从该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无效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未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也经过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只是因为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在双方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也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结合本案而言,恒嘉公司并无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故意,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订立,只是之后该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胡某要求恒嘉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支持胡某关于二倍工资的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