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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办案流程详解

作者 汪正楼律师 更新于:2022-09-13 09:19 9523

“一裁两审”是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所有劳动争议都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才能进入到法院诉讼阶段。

很多人对劳动仲裁的办案流程不了解,汪律师按照劳动仲裁办理案件的顺序,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为依据,对劳动仲裁的办案流程进行了总结,一起来看看吧。

一、管辖

(一)由哪个仲裁委管辖

1、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

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2、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1)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

3、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4、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会管辖

5、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6、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二)受理时发现不属于仲裁委管辖

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受理后发现不属于仲裁委管辖

1、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与受移送仲裁委有争议,由共同上一级仲裁委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四)对方认为不属于仲裁委管辖

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

(1)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二、申请和受理

(一)仲裁委受理案件的条件

1、属于争议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

1、有以下情形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属于争议范围

(2)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受理后发现不应当受理

1、因管辖问题不应当受理的,见以上管辖的处理

2、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五)受理后的程序

1、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六)一事不再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2、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七)撤回申请

1、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2、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八)反申请

1、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3、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4、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

5、反申请不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6、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九)增加、变更请求

1、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2、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三、开庭和裁决

(一)通知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未到或退庭

1、申请人

(1)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2)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三)开庭程序

1、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1)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②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③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2)有以上行为,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

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2、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回避事由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在开庭前提出,事由在开庭后知晓,在辩论终结前提出

(3)仲裁委在回避申请提同三日内作出决定

(4)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1)举证质证

①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③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庭审笔录

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

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②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四)裁决时间

1、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主任批准,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2)当事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应当继续处理

2、特别时间的计算

(1)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2)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3)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4)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5)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6)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五)中止审理

1、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3)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6)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7)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2、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六)裁决书

1、一裁终局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①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②经济补偿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③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①劳动者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用人单位可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a.情形: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b.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被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非一裁终局

(1)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①应当履行

②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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