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海宇、龚铖铖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蒋某某自述2013年4月23日入职鸿运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每月工资3750元,工作时间为每月上班28天,每天上班12小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即劳动合同中关于是否为固定期限、是否标准工时制、每月工资金额几何以及其他事项条款等需要手写的部分均为空白。
2018年12月5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13年4月23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的加班工资。
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阶段,鸿运公司均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表作为证据。该劳动合同中的其他事项处手写载明“本人确认所领工资均包含相关福利待遇和全部的加班费用”,以及工资表载明了蒋某某每月基本工作时数、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应发工资等情况,且工资表上均有蒋某某签名确认。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鸿运公司已足额发放蒋某某加班工资,并驳回了蒋某某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蒋某某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并提出其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手写的部分均为空白,鸿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所有手写部分,包括其他事项条款处手写的“本人确认所领工资均包含相关福利待遇和全部的加班费用”在内,均不是蒋某某本人填写。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劳动合同在其签名时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事项以及手写部分均为空白,但其签名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签名即表示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予以认可,其对合同内容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被上诉人提交了考勤表及上诉人签名的工资表予以证明,工资表上记载了上诉人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发放情况,且与考勤表的加班时间相互印证,原审据此认定被上诉人足额发放了加班工资,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上诉主张其每月上班28天,每天上班12小时,但其提交的陈小林判决书不能证明陈小林的工作时间与其相同,其提交的录音证据谈话人的身份不能确认,故上诉人上诉主张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19)粤0306民初7578号,(2019)粤03民终21978号
律师建议:遇到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立即与用人单位协商按照入职时谈好的条件将劳动合同空白部分填充完整,确认无误后再签字,以防日后用人单位随意填充空白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
关于空白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事后填充关键条款后的笔迹鉴定、笔记形成时间鉴定、以及空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笔者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详细介绍。
段海宇,擅长劳动法,现担任担任深圳市坪山新区兼职劳动仲裁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著有《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