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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黄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隆瑞公司,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填选了“工资包含社保”选项。于是,隆瑞公司在每月支付工资时,从黄某某的工资中扣发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
后来,双方发生争议,黄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隆瑞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支持黄某某补足工资差额的请求,隆瑞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律义务。被上诉人在《入职登记表》中填选购买社保,但该选项仅写明“工资包含社保”,并未明确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上诉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故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同意在每月工资中扣除上诉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每月工资中扣除用人单位应缴社保费用部分,构成克扣工资,应当向被上诉人补发相应的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18)粤0305民初16228号,(2019)粤03民终6362号
律师分析:《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工资包含社保”的约定即使明确具体,也应当被认定无效。
既然“工资包含社保”的约定无效,那么,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减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社保费用的行为,无任何依据,应当构成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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