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符合该特征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项下,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本案中,公司没有招用劳动者,也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但法院为何又判决公司要支付工资呢?
看了这个案例你就知道答案了。
案例来源
案号:(2022)京03民终14344号
案情简介
宏泰公司承包了位于顺义区的某项目,并将电气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李某,崔某由李某招聘入职,工资标准由李某确定,受李某和宏泰公司现场施工人员管理。
崔某请求与宏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65200元。
法院认为
关于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自述,可以证实宏泰公司将电气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李某,崔某由李某招聘入职,工资标准由李某确定,受李某和宏泰公司现场施工人员管理。
据此,本院认为崔某与李某之间构成劳务雇佣关系,宏泰公司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崔某主张宏泰公司曾就其工资支付问题在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队处理。经顺义仲裁委核实,有宏泰公司班组长签字字样的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工资表中体现了崔某姓名及所欠工资金额63500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本案中,宏泰公司将电气工程分包给李某,导致拖欠李某招用的农民工崔某工资的,应由宏泰公司进行清偿。
判决,宏泰公司与崔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宏泰公司支付崔某工资63500元。
1楼 Adela~
朋友家刚好是做这个业务的,已分享给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