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打卡记录超时,是否可以认定为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员工虽然有延时下班打卡或周末打卡记录,但没有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也没有安排员工延时下班。员工自愿在休息时间打卡的行为,因未经公司审批,无法确认其在非上班时间打卡是否是在处理工作,不应被认定为加班。
当然,公司要有规定: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需经公司审批。经过公司批准的员工加班时间,公司安排员工补休,或按照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依法核算加班工资。
这个规定要针对公司所有岗位,而不是只针对有些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