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未交社保,转正后交社保,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我们知道,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确实未为员工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只是在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缴纳社保,转正后公司有缴纳社保,员工能否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免除。公司在试用期期间确实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已然违反法定义务,即使该违法行为发生在员工的入职试用期间,员工也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还有一个问题,员工试用期未缴纳社保,公司转正后缴纳社保,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就是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员工提出离职时间已经超过一年,是否代表员工无权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
并不是,法律规定未交社保,员工就可以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