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缴纳社保,但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司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保,员工向公司提出离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公司未缴纳社保,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十三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非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员工必须在提出离职时明确注明离职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才可以请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即使公司未缴纳社保,员工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