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是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伙伴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从未向员工发出过离职通知书,员工自己主动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宣布自己离职,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主动离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这个理解没有错,但要看员工是以什么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如果公司存在以上六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