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广东某制造业公司,车间操作员工马某和李某,同为2023年6月入职的新员工。
今年年初,马柴在车间上班期间,使用推车将车间已完工的产品搬运进仓库,在搬运过程中推车上堆放的产品跌落,砸在同车间工作的同事李某的脚上,导致李某脚趾骨折。李某经过住院治疗,目前还在养伤中。
说明:在李某入职时,公司就有购买社保和工伤保险。
请问:
1,李某这种情况能否申请工伤?
2,如果要申请工伤,公司 HR 要怎么做?
3,导致李某受伤的员工马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解析】
1、本案中李某的情况可以申请工伤。不要纠结马某应负的责任,要根据政策条款来确认其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有没有排除条款;李某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且没有第十六条中不能认定的几种情况,因此企业应予以申报。
2、如申请工伤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具体范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略有差异,但总体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导致李某受伤的员工马某,企业有权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如李某认为伤情及损害严重,可以由李某个人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
点评:
企业在运作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不是目的,目的是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固以及职工伤雷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