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第三者造成工伤,员工能否享受双重赔偿?
举个例子,员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工伤的员工可以享受双重赔偿,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赔偿;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依据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3)《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关于审理工伤赔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2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到事故伤害,不因受害方先行获得一方全部或部分赔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且不分先后。除非有些赔偿项目一样,则不能要求双重赔偿,比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对于公司而言,在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是没有任何影响。但在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员工已经先找第三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则公司不需要再承担这些费用,当然员工可以先找公司赔偿这些项目,而后公司再找第三者支付这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