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拖欠工资,员工能否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
我们知道,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属实,员工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通知书》,载明解除事由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有伙伴会提出,公司客观经营情况,业务持续亏损经营困难,公司也从未裁员和降薪,只是缓发部分工资(比如发70%),计划在资金充足时再补发另外30%,公司没有拖延不支付的主观故意。这种是否属于拖欠工资?
属于拖欠工资,除非员工同意,否则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还有一个问题,公司经营困难,员工自己不离职,公司想减少人员渡过难关,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以,经营困难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