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于2021年6月12日入职天津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顾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底工资1350元加提成。
2022年9月23日,公司向于某发放了工服,双方签订《工服使用协议》,约定于某在公司试用期满转正后,由公司根据员工岗位性质统一定制工服;于某的工服配置标准为1衣2裤2衬衫,购置金额为1210元。员工自领取工服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未满年限离职的,其领取的非回收类工服及不符合回收要求的回收类工服,按领取工服时限进行折旧,折旧的折扣基数按工装购置金额计算,折扣比例:领取工服3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100%,领取工服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80%,领取工服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60%,领取工服12个月以上18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40%,领取工服18个月以上24个月(含)以内离职的折扣20%,领取工服满24个月(含)以上离职的不扣款。
2023年8月31日,于某离职。公司按照60%的比例扣除了工服费用726元。
于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退还工服费726元。
该委裁决公司返还于某工服费用726元。
公司不服,起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供的于某的工资表显示,2023年8月于某的固定工资为1350元、浮动工资为10431元,合计11781元,考勤扣款2457.36元,工服扣款726元。
1楼 小小小丫
支持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