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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至2024年,张三在某公司工作。张三签署了《自愿放弃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申请》,自愿不办理社保。在此期间,张三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张三要求公司返还2019年-2024年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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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作为张三的用人单位未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张三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后,公司应对其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予以返还。
对于公司提出的张三签署了《自愿放弃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申请》,故不同意返还张三垫付的社保费用的抗辩事由,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权不得通过协议约定或其他方式排除,故对于公司上述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张三提交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证明》,经核算,公司应返还张三垫付的养老保险费10951.86元、垫付的医疗保险费21888.3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自愿放弃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申请》中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无效。张三在公司工作期间,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因缴纳上述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义务,故一审法院结合张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用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判决公司返还垫付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对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25)辽01民终15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