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规章制度,我们需要与国家相关法规合拍。而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投入,有时其实是对企业本身风险的一种防护。
而在企业能自动挑起社会责任时,企业其实就在减少自己的用工风险。
因为,劳资相护,就能抵抗风险。
职场番外181——社会责任真的需要从内心强化
记得在2007年及2008年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那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来重新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很多劳动律师都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解读。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二)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可在2008年8月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该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两条合适么?
都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那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该有着上位与下位之分吧?
对于这第四十四条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怎么感觉应对不了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能相辅相承吗?
显然不能。
在没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前,绝大部分的律师解读都认为,当劳动者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么其劳动合同就不能到退休年龄就终止。而是要继续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其在企业劳动依然是属于劳动关系,依然要享受劳动待遇。也就是要继续享有劳动法规、社保法规的权利。
而在以前工伤与养老等绑定的情况下,养老保险不再为员工购进,超龄员工就无法购进工伤保险。工伤风险极大增加。
当然各地区同样在为此想法解决超龄工伤问题,而四川在2021年通过就通过七部门共发文的形式,在川人社 发【2021】18号《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就规定了工伤可以为超龄员工单独购进。
而在其中不仅是对超龄者,还对16周岁上的实习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都规定了可以单独购进工伤保险。
而可以减少工伤风险的事,哪个企业会不愿意?
工伤费用才多少,工伤风险有多大?
曾经不能购时时,什么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企业都在买进。有了单独工伤险,自然更愿意。这是真正的为企业解忧。
当然,到了今天,四川以前的可以,由可以变成了全面的必须。这自然更好。毕竟确实有一些企业连这点工伤费用都在奢侈的侥幸,图着那点无知的巨大风险下的可能安全。
这种工伤必须,本质上真的是在为企业解负,也是在帮员工解决伤后之忧。
事实上,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曾经的解读,其实这些都本应该是顺其自然的劳动保护问题。却成了管理上的再次投入。
可惜的是还是将养老这种对于员工同样重要,甚至影响更为深远的东西却还是“可以自行购进或者与企业协商购进”。
为什么不是必须呢?
要知道,有不少60后、70后、80后,都会有着这种问题出现,超龄不够养老保险年限。困扰啊。
所以,对于在企业有这种返聘的,有实习未买社保的,我们都需要清理,并认真的想法为其购进工伤。这是对劳资双方的共同保护。
而至于是否需要返聘协议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劳动保护的风险管理,是否到位。
而工伤保险的购进,就是降低企业风险,顺便给员工更多伤后保障的一项重要的风险解止措施。
小结:
对于规章制度,我们需要与国家相关法规合拍。而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投入,有时其实是对企业本身风险的一种防护。
而在企业能自动挑起社会责任时,企业其实就在减少自己的用工风险。
因为,劳资相护,就能抵抗风险。
2楼 樱木花道14329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才是原文啊。为什么会那样解释呢?
1楼 樱桃小丸子09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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