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制度或者合同里写关于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就提前走的规定,可以防范员工提前走
法律有规定的,制度里无需重申,制度与法律不一致的,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梳理下几个基础概念痔眼定义就清楚了,还是离职通知和离职申请的区别,离职通知是要提前30天(前提是通知理由,要是是违法所以通知也是可以随时闪人的),离职申请你是有审核权限的,保险一点30天以内你都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闪人就是旷工。还可以玩的一个点就是离职交接规范,未完成(一定非恶意哈)的可以延期工资结算。总之,核心就是钱钱,如果不涉及钱的话,人爱走就走你无法防范,嘎嘎。
防范员工提前走和在制度合同里写任何规定,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能说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