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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5日,张三与公司签订解除聘任协议合同书。
2021年1月5日,公司向张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0元。
2022年4月1日,公司向张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84020元(税后)。
2022年4月15日,公司将竞业限制补偿金90000元按“正常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为张三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980元,该笔税款已解缴入库。
张三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偿,应免于征税。
问:你认为,本案中张三该笔补偿金需要交税吗?
A:用B: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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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要说明的是,即便是第一笔经济补偿金,也不好确认是否需要交税,若金额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若超过了这个数额,其实是要综合计税的。
另外,竞业限制这块,从本人的经历来看,是需要交税的。
A:竞业限制补偿费是要上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都属于应税所得
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税务处理存在本质区别: 意见:A 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该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综合所得”计税。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免税政策。税务机关通常要求企业按“正常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 本案中,竞业限制补偿金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公司预扣预缴行为合法。张三的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