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将员工安排至合作门店负责其单一产品线商品销售。门店老板带部分员工参加朋友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活动中员工意外摔伤。现员工要求申报工伤,合作门店老板为避免民事赔偿,帮助员工申报,改口称不是团建,而是为异业合作拉客户。单位不认可工伤,需举证,请问应该怎样举证呢?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举证方向:
1、因为我方派驻的是店面销售(导购员),虽然门店对我方驻店员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管理权限仅限于店内(比如门店的作息时间,着装,行为规范,销售流程等等)。但不包含店外活动的管理,尤其是在未通知我方公司,获得我方授权的店外活动管辖权。所以第一步是要让门店方举证对我方员工有店外经营活动的管辖权。
2、明确驻店员工的岗位职责,作为店内导购员,是否兼有配合门店进行异业合作拉客户的工作职责?如果没有,那么门店行为显然属于越权管理,而员工的配合则属于未经公司允许的私人行为,且有擅自脱岗旷工的嫌疑,而脱岗旷工期间发生的意外如何可以认定为工伤?(我方举证劳动合同关于岗位的约定,公司的岗位职责或者岗位说明书,或者其他派驻员工时现管的有利于明确工作内容的相关证据。)
3、按员工所说“活动由其他单位发起,内容为爬山、聚餐。”如果说活动组织方不是门店,而是第三方,那么首先门店所说的异业合作拉客户的业务行为本身就不成立,因为如果是真实的业务行为拉客户,应该是门店组织,而不是门店参加。其次,如何证明爬山,聚餐,这些具体活动与业务有直接关联?(需要员工跟门店举证。以上行为与我公司的经营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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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合作门店是否对员工有管理权限,如果没有且这个活动也没得到用工单位要求,这就很难构成工伤认定的条件。 如果两者有其一,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或其他证据,同时需要提供证明活动是用工单位或门店组织的书面文件、沟通记录或员工证言证词。
用工单位不申报工伤,员工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申报。
1、可以从是否是日常上班时间段受伤去举证;
2、从门店老板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去举证,是否有向公司报备,是否有上班打卡。
个人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四条有相应的表述,即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如员工提请工伤认定被支持,那么大概率属于工伤。
公司和员工就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举证,员工方更容易举证,只需要证明受到了伤害,该伤害是在公司组织或指派中受到的就初步完成举证责任。楼主案例中门店老板带领员工参加的活动,就基本坐实了公司组织(员工可合理认定公司或部门领导的行为是对公司管理的有效代理行为)。
另,员工为派遣员工,如员工后续维权,一般会考虑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被告,或把用工单位列为第三人,但在工伤伤害责任分担上,一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还是看下当初的派遣协议中有无员工伤害责任的约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