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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劳动合同约定要加班,员工拒绝加班,单位解除合法吗?

2025-05-21 10:00:03 1284

问答:劳动合同约定要加班,员工拒绝加班,单位解除合法吗?

 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模具师傅,双方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从2021年起该工时下固定工资调整为8500元/月(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及加班工资)。

该公司的劳动合同第三条(四)项还约定“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项目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可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配合和服从”

2023年起,张三因多次拒绝公司安排的周六加班,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累计给予3次警告(一般→较重→严重违纪),并于2024年3月2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

张三认为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且强制加班违法,解除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诉求吗?

 A:会B:不会 

 点击查看案例详情

回答一:

公司挺牛的,为何要认定周六属于加班?

回答二:

选择A,因为法律上的规定是加班属于员工自愿(抢修,抢险、保护国家财产,救人等特殊情况除外),而且限制了加班的时间;员工不愿加班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范畴,故而单位的这种情况属于违规辞退,需要给予经济赔偿金(2N)

回答三:

豆包的答案

答案选 A:会。具体分析如下: 一、工时制度违法性:未经审批的综合工时制无效 法定工时限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为每日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张三的工作安排为每周 6 天 ×8 小时 = 48 小时,超出法定标准 8 小时 / 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公司未申请综合工时制(需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抖音百科)),其每周 48 小时的工时安排直接违反法定标准,属于违法超时加班。 劳动合同中 “每周工作 6 天” 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张三拒绝额外加班(2023 年起公司安排的周六加班)具有合法性。 综合工时制的缺失若公司主张实行综合工时制,需举证已履行审批程序。但根据案情描述,公司未提及相关审批,且其劳动合同条款直接违反标准工时制,应认定为无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案例)。 二、工资结构合法性:固定工资包含加班费的约定存在瑕疵 加班费约定的有效性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加班费需按实际工作时间单独计算,不得预先包含在固定工资中。虽然双方约定 8500 元 / 月 “含加班工资”,但该约定需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效: 明确约定加班时间:需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每月加班时长。本案中未明确,仅笼统包含,不符合(华律网)中 “明确约定具体加班时间” 的要求。 不低于法定标准:即使约定包含加班费,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假设当地最低工资为 2000 元 / 月,8500 元中扣除加班费后剩余部分需至少为 2000 元。若公司未举证折算方式,可能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实际加班超出法定上限即使按合同约定,张三每周工作 48 小时,超出标准工时 8 小时 / 周,每月超出约 67 小时(按 4.33 周 / 月计算),已接近法定每月 36 小时的加班上限。若公司未支付超出部分的加班费,张三有权拒绝继续加班((华律网))。 三、加班安排的合法性:强制加班未协商且未支付报酬 协商程序缺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本案中,公司以劳动合同条款 “乙方应配合和服从” 为由强制加班,但该条款因违反协商程序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案例明确 “未协商的强制加班违法”)。 张三拒绝的是 2023 年起公司额外安排的周六加班,而非原合同约定的每周 6 天工作。即使原合同有效,额外加班仍需协商并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支付不足若公司未就额外加班支付 200% 的休息日加班费,张三拒绝具有正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案例,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不构成违纪,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属违法。 四、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员工手册》程序瑕疵且内容不合理 民主程序与公示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员工手册》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劳动者公示。若公司未举证已履行上述程序,其依据《员工手册》给予警告并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华律网))。 违纪行为的合理性 三次警告是否构成 “严重违纪” 需结合制度合理性。若《员工手册》未明确 “拒绝加班” 属于严重违纪,或未规定合理的违纪层级(如一般→较重→严重),公司的解除行为可能缺乏依据。 张三拒绝的是违法加班,属于维护合法权益,不构成 “不服从工作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案例均支持此观点)。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需举证证明张三存在严重违纪。若公司无法证明以下事项,解除行为违法: 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民主程序 + 公示); 张三的行为符合制度中 “严重违纪” 的定义; 解除程序合法(如通知工会)。 参照类似案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案例中,法院均认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违法加班而解除合同属违法,需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的违法情形更为明显(原工时已违法 + 额外强制加班),法院支持张三的可能性更高。 结论

公司的工时制度违法、加班费支付不足、强制加班未协商,且《员工手册》程序瑕疵,张三拒绝加班属于合法维权。法院将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张三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求。因此,答案选 A:会。

回答四:

会支持劳动者诉求。 一是工资设定,固定月工资包含了加班工资不合理; 二是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的条款属于甲方“强势条款”。

回答五:

公司操作有点神了  既然约定一周6天 那么周六就是正常工作日 不是加班  完全可以旷工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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