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动离职索赔高额二倍工资,法官: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突破诚信底线!案号:(2024)苏01民终3271号(当事人系化名)
2021年7月9日,龙五应江苏某公司股东的邀请,入职公司从事工程部技术及施工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年薪360000元。
当日,公司出具《任命书》一份,其中载明:“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股东会议讨论决定,任命龙五同志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工程部技术及施工管理工作,对工程部成员有任免、更换、分配任务、奖惩等的权力......以上任命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在职期间,公司为龙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3年1月29日,龙五通过微信告知公司刘某:“在医院照顾老母亲,目前情况无暇顾及其他,给我办理离职。”2023年3月27日,龙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0元,仲裁委于2023年5月25日终结案件审理。2023年6月6日,龙五诉至法院。
员工主动离职索赔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法官称其背信弃义、突破诚信底线。
个人理解。原文中很详细解释了,该争议焦点实际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何某某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二)何某某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有依据。 原文内容我都省略了,对一二的解释很详细具体,其中第二点是根本,判决是依据不足。至于法官是否是单单因为--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突破诚信底线!而判决对员工不予支持,自行脑洞吧
抽空看了下判决书原文。原文--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江苏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何某某经济补偿金60000元;二、江苏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何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0元;省略若干字。。。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该争议焦点实际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何某某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二)何某某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有依据。 (三)一审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具有合法、正当性。 何某某明知自己的职责,亦应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在职时未提出与江苏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离职后向江苏某公司索取高额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的行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道德准则所不许,已突破了“诚信”道德底线。一审法院认定何某某的该项主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何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后工作很多年有经验的员工想通过未签合同索偿2倍工资就不予以通过了,因为按照常理来说这不符合诚信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