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约定金额=个人部分
2、约定金额=个人+单位部分
3、约定金额>(个人+单位部分)
以上三种,哪个(或哪几个)合理合法?为什么?
很多公司的社保补贴是约定金额,大部分是个人部分或者约定一个数字。很少有上述第2、3种情况出现,如果那样的话直接缴纳就可以了,还可以降低风险。
补充个难点,希望财税熟悉的同仁可以指教下。金税四期下社保补贴的问题。如果公司采用发放社保补贴/补偿的方式(全额负责公司社保费用部分),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该社保补贴在入账或jishui时,计入工资?社保?费用?当时老师提到财税处理也要注意问题,但当时没明白,望同仁们指导
没有看到回复,我来说下吧,也正好前段时间听了老师讲课。1.设置社保补贴的用意。解释二下明确了企业必须缴纳社保(其实之前的法规也是强制要求缴纳),且双方任何的放弃协议都明确无效。但最后留了一个尾巴,公司可以要求返还社保补偿,这给想尽一切方法降本的公司看到了操作空间。
2.社保费用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加公司缴纳部分,公司代缴个人缴纳的费用。这点都很清楚。公司采取社保补贴的用意还是想不缴纳公司部分或少缴纳(不然费劲的设置补贴项目就没意义了)。所以,设置社保补贴的用意是来规避解释二下,公司应该缴纳的公司部分社保费用(个人部分本就是员工自己负担自己出钱,只是公司代缴)
3.虽然很多平台老师都提到设置社保补贴来规避社保,但是个人还是有很多担忧,如公司薪酬架构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单方增加社保补贴项目,也无法在没有实际增加薪酬水平情况下,增加薪酬中的社保补贴项目(平台很多老师也讲到是属于恶意拆分薪酬架构),如,即使员工签署了社保补贴协议,薪酬确认单等文件,公司发放社保补贴但不缴纳社保,后续员工要求补交社保,公司依法补交了,但员工拒绝退还社保补贴,公司怎么追回。平台老师给过类似案例,公司需要通过诉讼来追回该社保补贴,那么后续员工拒不执行,且名下无可追的资金,员工老赖,该怎么办。
最后,社保补贴的设置是公司希望来规避社保费用,但无法规避员工符合情况下应享有的社保待遇。最突出的就是如果员工工伤或患病或生育或失业或退休,因无法享有对应的待遇,员工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来追偿该待遇。这点好像没有多少人关注
这是一个好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我认为补贴应该是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正因为公司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故而将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直接补贴给员工。
但实践中有些公司所谓的补贴是为了逃避社保责任,故意在工资中拆分出来的,所以这个金额并不对应哪个部分,如果公司在补缴社保后要求返还,我认为法院应当审查:该补贴是否为原有工资中拆分出来的?扣除这个补贴后,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从而合理的判决返还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