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3日,张三入职公司,工作至2024年2月19日。2024年5月19日,张三向某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交纳社保、拖欠工资等理由要求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公司于次日收到。
因本案争议,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5368.88元。仲裁委裁决后,张三诉至法院。
问: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诉求吗?A:会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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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于2024年5月19日以公司“未交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告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等,本案中已确认张三向公司提供劳动至2024年2月19日。也就是张三已于2月19日离职。而张三于2024年5月19日通过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显然属于事后告知。故对张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该不予支持。
工作至2024年2月,如果是本人主动辞职的话,未缴纳社保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拖欠未付工资,可以仲裁支付。但未缴纳社保不是员工被动解除的条件,要求支付补偿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部分地区会)。拖欠工资一般也需要达到连续3个月以上,才构成被动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