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案情简介周某于2015年入职北京公司。 2019年8月8日,双方签署《协议书》,约定:“员工深造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指公司职工在入学前通过协议形式,明确毕业后回公司原工作部门的博士研究生…… 乙方通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甲方同意乙方深造攻读博士学位……乙方基础课学习完成后,需按要求抽出部分时间积极参加甲方科研工作和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 乙方博士毕业后即返回甲方原就职部门工作,重新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劳动合同,且三年合约期内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缴纳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乙方在学期间,仍属甲方人员,甲方保留乙方基本工资待遇,但不承担乙方学杂费,也不发放奖学金、助学金等津贴。 甲方负责乙方毕业后的接收和工作安置,乙方博士毕业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不低于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引进同类人才平均薪资标准的薪资待遇。” 周某2019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攻读博士学位。公司为周某缴纳上述期间社会保险,并按照每月7000元标准向周某支付工资。 2023年7月17日,周某向公司提交《协议解除申请书》,称“由于职称评审和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协议书》。 公司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提问:周某是否需要赔付违约金? A:需要B:不需要
A
B不需要,公司并未向周某支付学杂费、奖学金或助学金等培训费用,仅保留了基本工资并缴纳社保。这些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有严格限制。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只有在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A需要。但是看到网上好像已判周某赔25万元?
不需要赔付违约金,需要支付之前为其交的学费、发放的薪资及社保等,因为这些都是建立在其毕业后需为公司工作3年的基础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