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3日,陈某入职某拍卖公司,从事办公室秘书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岗位调整为办公室主任兼人事主管,做五休二,工作时间为9:00至17:00。双方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末份劳动合同系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陈某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公司于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
后因陈某涉嫌违纪正在接受集团党组织纪检部门的调查,同时自2021年8月11日后以健康原因为由不再出勤上班,2022年2月14日,公司向陈某发送微信,告知从1月份起陈某不再担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职务,工资相应调整为税前3,800元。对此陈某未明确向公司提出异议,直至2022年7月7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之一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该公司主张,2022年1月经公司经营班子讨论并报上级集团同意,对陈某进行调岗调薪并已通知陈某,对此陈某从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