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姜某入职某诊所,担任美容咨询师。
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10月16日,姜某未出勤。
2020年11月16日,姜某通过微信请假,人事当日回复“假我不批”。
2020年11月26日,人事向姜某发送《旷工通知》,通知姜某在2020年12月1日前回单位报到上班,若没按时到岗工作,按照《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1日,姜某未出勤。
2021年1月3日,某诊所向姜某出具自动离职处理通知书,以姜某“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根据诊所《考勤制度》和《员工手册》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2021年5月10日,姜某申请仲裁,要求裁令某诊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0元。
2021年7月12日,仲裁委对姜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姜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姜某起诉称:要求某诊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