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_ 2023-11-29 08:38 回复 赞(0) 3楼
1、从时间上算:
1)按最长劳动合同签署,应该是每三年一签,第二次劳动合同旅行期间,故劳动合同期间单位无故解除,需要给予补偿金6+1;
2)若是依据两年一签或一年一签,则目前合同履行周期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2、从劳动法界定,员工没有过错,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即使员工无法胜任解除合同也是需要支付补偿金。
3、若是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可以拿到2N补偿,即263000=36000元。
4、因员工工作周期涉及了法条变更,故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金核算不同:
1)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补偿金应核算为 1个月3000元;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二是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或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年限不受12个月工资的限制。
2)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不足5年,即为5年,《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目前单位还没有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所以待通知金1个月也是需要支付。
4)综合测算,补偿应为:1+5+1=73000=21000元(2007年补偿金1+2008年5年补偿金+代通知金1)3000工资基数
问答班主任 2013-07-22 15:30 回复 赞(0) 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