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航空服务公司接机场通知:未接种新冠疫苗的员工,不得在航站楼工作。郭某因个人身体原因暂缓接种新冠疫苗,公司与郭某进行协商并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种为调岗,工作地点调至门店,工作内容不变;另一种方案为接种新冠疫苗。
双方就调岗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后公司向郭某邮寄书面通知书,通知其于4月29日到调整后岗位工作,如逾期未到岗则视为旷工。5月6日,公司以其旷工连续超过2天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后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其主张吗?
A:支持; B: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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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 法院认为,某航空服务公司关于调整郭某玲岗位的行为发生于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机场航站楼作为感染风险较高的场所是重点防控对象。
郭某玲因个人身体原因暂缓接种新冠疫苗,无论从其个人健康还是从整体防疫考虑,其已不具备在机场工作的条件。
就调岗事宜,某航空服务公司已与郭某玲进行充分协商,调岗前后薪资待遇水平无明显变化,劳动条件亦未作不利变更,未对合同履行造成较大不利影响,该调岗行为具有客观性及合理性。郭某玲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经营安排,未到岗工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某航空服务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郭某玲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郭某玲提出上诉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争议,涉及对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审查。
机场航站楼因其特殊性,属于重点防控场所之一,对航站楼相关工作人员作出的接种新冠疫苗的要求,是为了防范疫情传播风险,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人民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着重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不仅要考量调岗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生产经营客观需要、前后工作岗位待遇水平是否基本相当、是否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因素,还需进一步审查用人单位进行内部经营调整是否具有客观合理的事由,在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1楼 pkj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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