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7日到期,但现在因怀孕,公司现不愿续订劳动合同,只说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三期满,三期满后再续订劳动合同。有两个问题:
1、如果三期满后公司不愿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或赔偿吗?
2、如果三期满后公司愿意续订劳动合同,那这是算第二次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续订期满,后面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三期满后公司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工作满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补偿0.5个月工资,以此类推;
与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再次续签的,就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如果员工本人坚持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