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6日,陈某进入先导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同日,先导公司(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进入锂电事业部担任机械研发工程师,主要从事叠片机的相关研发工作。
2021年11月22日,陈某自行离职并签署了《竞业限制通知书》,其中载明“禁止到经营范围相同/高度相似的公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和关联公司”。该通知书载明的竞争对手公司共计200余家。此后,先导公司按月支付陈某竞业限制补偿金6892.23元。
先导公司于2022年7月初发现陈某频繁出现在高腾公司,每天上下班时间指纹刷门禁进出高腾公司,并在高腾公司软件&采购办公室办公。先导公司认为陈某为与其有竞争关系的高腾公司提供劳动,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陈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000000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55137.80元。
问:你认为,本案中陈某需要赔付违约金和返还补偿金吗?
A:都需要
B:只需赔付违约金
C:都不用
点击查看案例详情
yinxing7788 2023-08-17 15:13 回复 赞(1) 10楼
首先需要确定高腾公司是否在通知书所列的竞争对手名录中,其次需要确认其是否与高腾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是否产生交易。最后如以上信息均确认,则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要按约定赔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