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拟辞退工作表现不佳的员工,在《诫勉谈话单》里记录了此员工种种不良工作表现,如转正前后工作表现差异较大、多次将顾客姓名、车牌号登记错误、多次未积极主动接送顾客、多次忘记按照约定给顾客回电话,还有一次少数顾客1500元(顾客提醒后收银员及时纠正,避免了损失)等。
在《诫勉谈话单》中还需要附上以上内容的详细记录吗?如果不写明不良工作表现的详细记录,但有员工认可的签字,是否能作为公司辞退员工的依据?公司能否借此不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陈玉_ 2023-11-30 16:59 回复 赞(0) 15楼
1、辞退员工依据是各类法条,公司制度等,你做的这个《诫勉谈话单》是记录员工工作表现,是说企业有做督导和规劝的动作,给了员工机会,解聘是直接吧这些行为对标到公司制度中的条款即可。符合企业条款中触犯了多少条,可以解除的标准。
2、转正员工,只有两种途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其一 协商解除,员工答应补偿金为0;其二,过失性辞退,遵从《劳动合同法》39条所列。
3、所以想要不支付补偿金,就去对标39条的内容,并找到对应证据,不知道你在哪个省分,大多数省分需要备案工会。走标准离职解聘操作,这样就行了。
4、若是找不到对标的39条,那就协商解除,可以补偿金谈低一些,员工同意的前提下,但不能胁迫。否者就按N+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