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全称是offer letter,也称之为录用通知书,一般内容包括有效时间(入职时间)、薪酬、工作时间和职位等信息,是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达成的就业意向,约定求职者在将来的日期到用人单位任职,即双方在约定日期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在激烈的人才争夺战中,学历硬背景好往往是企业的宠儿,有一些求职者,接了多个Offer,从容不迫地进行精挑细选,而更多的企业苦苦期盼人才的到头来尽是一场空,在失望中又无可奈何;另一方面,企业对人才也是千挑万选,费了很大劲企业HR发了Offer,企业有了前车之鉴,担心不来自然是继续招聘,碰到了更物美价廉的或企业在求职者入职前发生了调整,就对之前发的Offer悔约了。企业和人才对Offer的单方改变的行为,有违诚实守信,任意违约的现象司空见惯,使得企业找人、求职者找工作都比较焦虑,都想留一些后手,下图就是这些现象中发生的实例。
Offer不管是企业发函,还是求职者确认或承诺,抑或是临时变卦、单方违约,其行为法律评价如何、法律后果如何,企业和求职者的焦虑及内卷何时休,是任由不诚信行为泛滥,还是任一方的不诚信行为应有相应的约束机制。笔者结合企业和求职者多年咨询本人的问题和实践对发、接、拒Offer的行为进行相关的法律评价及提些改善建议。
1、发 Offer
求职者通过了企业设置的面试关,企业通过相应的内部审批流程后,一般由企业HR 部门向求职者发放Offer。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有关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和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企业发放具有实质性又具体内容(如有关薪酬待遇、岗位、到岗时间等)的Offer是符合要约的要件,所以说,一般认为企业发放Offer的行为,是企业向劳动者发出要约的法律行为。
2、接 Offer
企业与求职者一般会先电话或面聊Offer 的具体内容,后面再发Offer,要求拟录用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反馈(如签字并回复邮件确认)。求职者签字回复及确认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承诺行为。 如果求职者接Offer时,对Offer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薪酬条款等,则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的情形,即Offer失效,并且Offer未产生承诺的效力。
3、拒Offer
企业和求职者都可能出现拒Offer的情形。求职者拒Offer的行为可明示,或在规定的承诺期内不确认亦为默示拒Offer,Offer要约失效。企业拒Offer的行为一般表现为Offer的撤回。《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这说明企业在求职者承诺有效期前可主动撤回Offer,排除Offer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可以撤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因此,企业在Offer的内容中也要避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
4、Offer违约的法律风险及建议
求职者接了Offer又毁约,企业发了Offer又反悔,这些都可能会构成一方的Offer违约,企业因人员未能按期到岗对企业造成不少影响或导致项目滞后、停滞的风险,求职者也可能已经为了履行Offer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工作如向上一单位提出了辞职之类的,或拒绝了其他单位的Offer,给求职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及其经济损失。
任一方Offer的违约责任如何,笔者检索了相关类案,对一些评优案例或指导案例进行了研读,并以求职者违约为例做说明。
(1)Offer违约的案由与管辖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Offer是求职者与企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Offer属于预约合同已成为了共识,也有特殊情况及个别案例被认定为其他情形的。
因此,如用人单位以违反预约合同为由要求求职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劳动争议范畴,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篇等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由此产生的纠纷为合同纠纷,也与其他劳动争议必须经劳动仲裁前置也不一样,用人单位可直接起诉于有管辖权的法院。
(2)Offer违约的损害赔偿
如求职者在Offer上签字后又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承诺后即Offer生效,求职者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构成了对预约合同的违约。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数额或违约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一般法院遵循的原则,双方对于违约损害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以本约合同履行利益或信赖利益为限,法院一般会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
如果是用人单位Offer违约,其案件处理的内在逻辑,包含案由、管辖、损害赔偿等,与求职者违约的处理是相同的。
(3)相关建议
Offer的内容是由双方协商的,其内容是否具体如薪酬、岗位、入职时间等,一般正规的企业也是确定了这些具体要素后再发Offer的,内容具体、形式正规(如盖公章、公邮等)的 Offer构成《民法典》中要约规定,对双方有拘束力,否则可能只是一个初步意向,不是要约也不构成预约合同。
不管是用人单位或求职者都应本着诚实守信、谨慎的原则对待Offer,发Offer和接Offer都是深思熟虑的结果,而不是为了多一种选择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多一些选择本然也无可厚非,但这些选择双方可以前置到Offer的磋商阶段。随性任意的违约只会给对方造成困扰及损失,而违约方只一个道谦就不了了之,这样只会滋生更多违约行为或职场不诚信的行为,对违约者应建立约束或惩罚机制,应该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建议对一些影响大、岗位重要的Offer双方设定违约损害赔偿,便于主张权益、明示双方违约的责任,增强双方的互信及行为的可预测性,净化职场不诚信的风气,提高用人单位与人才的匹配效率,以提升社会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