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屡禁不止,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运而生,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进行强干预,对女性平等就业问题从实操细节上进行了诸多规制。然而现实女性在就业中被性别歧视的问题仍很严重,保护女性平等就业任重道远。
近日,广州王女士自述第一天上班因为已婚被辞退:“推了别家的offer,可能是元旦之前就确定好的,她让我等了将近一周的时间,元旦的第一天去上班,填完资料在那里看相关的公司介绍啊,日常工作职责这些,她就突然把我叫到了办公室。她说上面写着我是有结婚的,就会觉得我是刚结婚,肯定会想要小孩子。然后我也明确告诉他了,因为我找的是客服的工作的嘛,一个月白班一个月夜班,或者说如果我想要怀孕的话,我也不找夜班的工作呢。然后他说那这个就说不定你要是怀孕的话,公司也是很麻烦的。公司现在就希望你招一个稳定的,不会怀孕的,当时就觉得很无语。我说如果是这样的话,你为什么之前不问?我说很抱歉。现在公司方面的通知和决定就是这样,他就把我入职的相关资料还给我。我到家里还是觉得有点太生气了,然后就跟她沟通了一下,她也就很爽快的给了一百块钱,遇到这种情况很懵逼,就会觉得女性的一个就业环境特别的不友好。因为你是已婚未婚,有男朋友无男朋友,别人都会更怀有芥蒂。”
对王女士碰到如此赤祼祼的性别就业歧视,既给王女士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更让育龄女性在平等就业上萌生了诸多不安,在让人愤怒之余,从王女士被jiuye歧视案中的一些现象值得去探讨和分析,当我们碰到类似的问题被企业侵害了相关利益时,我们应该积极去主张并维护女性合法的正当权益。
问题描述1:企业面试时,企业面试人员可以问劳动者已婚已育相关问题吗?
该案中的企业称“非常抱歉线上面试的时候没了解到这个情况,当时我们两人都在生病,没有考虑周全,如果有了解到这个情况我们也不会安排入职”,这也说明了该企业在日常面试时把是否结婚作为录用条件之一。而王女士称“贵司今天入职突然通知我离职,这也不是我的原因,我也没有隐瞒”,王女士很诚信,显然她不知道自己对婚育问题没有告知企业的义务。
法律解评:企业在面试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对涉及婚育情况等,企业是不能对相关信息进行询问或调查的,劳动者亦没有告知的义务。法律依据有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问题描述2:企业是否有权因劳动者提供的婚育情况信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女士填写相关个人信息时注明是了已婚,企业在了解该情况后认为不符合他们的录用条件,入职第一天返还其个人资料并通知王女士走人。
法律解评: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明确禁止了“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企业单方设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显然不合法,企业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如以劳动者已婚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描述3:王女士是在推了别家的offer, 在第一天入职被通知走人,王女士如何正当全面维护自己的权益?企业的违法成本如何?
王女士向企业主张100元,“由于刚结婚不要我,第一天入职就通知我走人,我可以理解,但是我要求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100元”,企业很爽快地答应支付了。
法律简评:王女士是否与企业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还需要一些细节披露及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但企业与王女士就offer双方已协商一至并实际产生了法律效力,企业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法律依据,offer属于预约合同已成为共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该案中王女士如双方offer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以本约合同履行利益或信赖利益为限。本案中,因企业的单方违约,笔者认为王女士推了其他offer所产生的合理期间如1-2个月薪资属于王女士的损失或可信赖的利益,同时王女士主张的误工费(工资)及交通费100元亦在主张权利的范围内,企业显然知道自己存在过错很爽快的支付了100元,该企业违法成本未免太低了吧,这可能也是对企业性别歧视行为另一种形式的纵容。王女士完全可以对方违约FaYuan起诉主张相关权益,也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投诉,由劳动监管部门责令企业依法改正及让企业承担其他不利后果。
育龄女性在职场中面临诸多潜在的被歧视风险,女性求职者在碰到性别就业歧视的行为时,我们女性求职者不能习惯吃“哑巴亏”,要注意收集有关证据,善用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女性平等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