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员工5月7日上午跑来公司说他5月3日上午下班后回到宿舍之后在中午休息时间(一个半小时),自己再骑摩托车想出去吃午饭,结果由于自己没有控制好车,摔倒在宿舍区摔伤了(右手骨折)。事后在同事和朋友的陪同下去附件医院治疗。现在回公司想了解一下他的这个情况能不能以工伤处理?
但是去查看了员工所说的当天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却完全没有看到员工出现,更没有看到员工所说的事情发生,(录像清晰、完整)。
现在,请教各位卡友,像以上这种情况的员工是否可以以工伤处理?谢谢!
【解析】
这种结果就看企业愿不愿意做工伤处理。
1、站在人性管理的角度去考虑,可以给员工申报,但批不批就是另一说法了。可以请员工自己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证人证明明、治疗单据、最好能提供到事发的目击者(不是他的朋友)书面证明,然后一起去工伤鉴定机构申报吧。只要在期限内,材料充足都可以做工伤申报。
2、不愿意。仅供参考,需要小心处理哦。员工过来申报的时候已经是事发的四天了,有否发时的监控又没有留下相关的影像,你如何证明他确实是在工作期间受的伤呢?更何况他已经完成了从工作地点到休息点之间的路程,严格来说他已经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了,只能算是意外,如果你们购买了意外险,可以申报意外险。
【律师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而且另外一点特别重要,必须是机动车事故,对于非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员工可能属于在下班期间发生的事故,但是事故的原因无法证明,建议第一:如想要申请工伤,那么需要员工提供相关证明,第二:建议与当地工伤鉴定机构联系沟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