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名女员工,1个月前的周五中午,上班前,在公司的地下停车场打卡时,据说是为了给客车让路,不慎摔倒,鞋跟10厘米左右,先在家休养,迟迟不肯来上班,主管多次沟通均未果,本人意思是伤筋动骨100天,他要休息3个月,按照工伤假对待,但事发当时没有人告知人力资源部,第三天(周一)部门文员为该员工填写了病假单,人力资源部才得知此事,现在人力资源部该怎么处理此事?
按照医嘱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