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时,岗位一职可以笼统的填写吗?理由当然是想减少正常调岗的风险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其中,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约定之一,应当具体明确。
因此,任职岗位不应该过于笼统地填写,而应当具体明确。如果任职岗位过于笼统,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引发劳动争议。
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任职岗位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后续的劳动争议。
调岗时产生的风险跟合同里怎么填写的也没有关系啊,只跟协商不一致有关系。
1、原则上可以,大类可以是改为的统称,如 营销岗位/销售岗位;
2、实际执行,若发生问题一般认定员工实际从事工作岗位确定双方权益;
3、劳动合同为双方拟定,故需要劳动者本人同意签署,才算生效。
可以以销售员、营业员来写,不用写具体某某部门营业员。岗位能具体则具体,笼统的写只会增加企业风险,劳动法是倾向于劳动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