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条款:实行其他形式工资制,即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000元人民币+其他;但在实际发放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500+绩效工资1200+餐补300+全勤200+司龄100,合计4300元。条款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公司经营困难,全员放假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放假期间的工资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3000元发放?应如何发放呢?
如果你们劳动合同上工资一栏直接写3000,那么放假就是按3000支付工资,可是你们非要写3000+其他,那么员工要求按实际工资支付也没有问题。所以,合同不能乱写。
劳动合同中这个其他确实尴尬。如果没有对“其他”进行解释说明的,那么发生纠纷时,员工主张实际工资是可能被支持的。
不可以,要按实际工资总额支付,这个不是发放基本工资,咨询下当地劳动部门就清晰了。
多做做员工思想工作,按照3000一般员工没有什么异议的;因为按照标准发放的应该是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即2600元,只要大于企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按照3000发放是大于2600元标准的。没有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