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设置加班费一项的说法。销售岗位(拿提成的),有时候需要外出,外出交通或者工作原因会出现部分延迟下班的情况,18.00下班可能会到18:30-19:30,公司一般是没有加班费一说的,销售岗位都是做多少业绩拿多少提成。但是公司是打卡制,离职后有员工会利用打卡记录(超过8小时工作制)来索要加班费补偿金,请问如何规避这种情况呢?
bob1111 2022-09-09 11:40 回复 赞(1) 7楼
我来说下吧。其实写了很多又删除了。最简单有效的方式,在销售岗位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加上这么一条。员工薪酬实行销售提成制,底薪xx,销售提成XXX,该提成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用。知道这一条就可以了,这条就可以打败天下加班费。
至于员工凭借打卡记录主张加班事实是否可以,要具体区分,但司法实务中普遍的认识是,电子数据要作为证据被采纳必须符合法定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而现实中就手机或电脑存储的这类打卡记录或打印出来的纸质记录,还是很难符合要求的。但有的地区在相关法 规中明确,对于加班费的争议,举证责任在公司方,那么公司就需要对加班情况进行有效举证。但楼主放宽心就好了,楼主也说道了员工离职后才主张加班费的,那么可操作的空间就很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