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2-26 09: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自《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用人单位一直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成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把金钥匙,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诸多约束条件的释放。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该法所营造的劳动关系和用工环境是相对稳定、和谐的。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可以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是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利益的维护。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对这一点予以明确界定,使其能够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但是,为了避免某些用人单位借此机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扰乱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程序约束。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外企公司要适用此款解除劳动合同,除满足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条件外,还应先与小芳沟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时,公司才可以与小芳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小芳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由于外企公司未能依上述法律程序,最终违法与小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罚责——除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2800元外(小芳入职不满半年,其经济偿金是半个月工资1400元),还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