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是否胜任岗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不论什么原因,员工入职一月内,用人单位都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就等着支付员工两倍工资吧! 对于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作,对员工的综合要求较高,可以考虑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长一些,更有利于这些岗位的工作成效展现和公司整体工作的推进。《劳动合同法》对此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一般性技术岗位员工,可以考虑与员工签订一至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高级技术岗位可以考虑和员工签订三年以上的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你们还可以在员工入职满一月期限前签订劳动合同,为试用期增加点考察时间,这样的既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方便公司对试用期员工的全面考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司稳定技术人员。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就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方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赔偿金。只要企业在招聘广告中,明确招聘条件,有存档或者在员工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员工签字留存的。 加强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工作,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标准。试用期员工是否合格,能否胜任岗位工作,不能只靠哪个部门或领导说了算,是需要有事实和证据来证明的。公司方面要想证明试用期员工是否达到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就要对试用期员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管理办法,最好将试用期员工考核纳入公司绩效考核范畴中来,对试用期员工从工作能力、专业技能、工作态度、考勤情况、专业知识、职业素质、培训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考核成绩注意要让员工签字确认,考核成绩作为试用期员工淘汰或转正的直接参考,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员工试用期就可以直接淘汰; 公司要对劳动合同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工作。一些中小企业可能对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没有形成一个制度化的规定,管理权限分散在各个部门,容易造成漏签、不签或延期签订的问题。公司方面最好出台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统一由公司HR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一些关键岗位或技术岗位,可以根据岗位特点和公司要求,补充增加一些岗位工作要求内容,关键技术类岗位还要注意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及其他补充条款的同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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